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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发放工作的规定

来源:广东省民政厅 | 2016-12-27


    
     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物资(以下简称救灾物资)发放工作,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生活救助,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,根据《自然灾害救助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  一、救灾物资发放应遵循及时准确、规范有序、突出重点、分类救助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的原则。
      二、救灾物资发放应在灾区党委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由灾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。
      三、救灾物资发放对象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口(含非常住人口)。
      四、救灾物资发放不得向灾民附加任何条件,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,不得搞平均发放,优亲厚友;严禁变相收费、变卖、截留救灾物资。
      五、社会各界捐赠支援灾区的救灾物资,原则上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放。对定向捐赠的救灾物资应按捐赠人意愿发放使用。不鼓励捐赠人自行运送捐赠物资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。救灾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      六、救灾物资发放应根据受灾群众的困难程度实施重点救助和分类救助。优先照顾老年人、残疾人、病人、妇女和儿童,重点保障孤、残、幼、病群众和倒房的特困户、五保户、低保户及优抚对象。
      七、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灾情预警预报信息,提前做好救灾物资发放预案,并在重点区域预置救灾物资,安排发放工作人员,为灾前紧急转移安置的避险群众提供救灾物资保障。
      八、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和灾区需求,制定救灾物资发放方案,并指导灾区镇(乡、街道)、村(社区)组织工作人员、社工、志愿者等参与救灾物资发放工作。救灾物资发放方案包括发放时间和地点、发放工作人员和任务分工、发放对象和标准、发放方法和步骤、安全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内容。
      九、现场救灾物资发放站(点)的设置应以贴近灾区一线、方便灾民领取为原则,在镇(乡、街道)或灾民集中安置点以及受灾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现场发放站(点)。对分散安置群众可由村(居)委会或村(居)民小组代领救灾物资,以送物资上门的方式进行发放。
      十、救灾物资发放应登记造册,建立领取台帐,内容包括户主姓名、家庭受灾人口、物资名称及数量、联系电话等。领取救灾物资时,领取人要签领取时间、姓名和联系电话。
      十一、救灾物资发放情况要及时在本村(居)委及各村(居)小组的明显位置张榜公布,公示7天,公示内容为:户主姓名、家庭受灾人口、领取物资名称及数量等。
      十二、建立救灾物资发放日报告制度。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每天接收、发放的救灾物资情况进行汇总,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。
      十三、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救灾物资的质量检验、检疫和卫生监督,发放人员要严格把关,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。
      十四、对于可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,在救助过程结束后,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回收,并做好清洗、消毒、储存等工作。
      十五、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,对徇私舞弊、优亲厚友、截留、贪污、挪用、侵占、私分救灾物资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;对失职渎职、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毁浪费救灾物资的,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  本规定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,并自2015年3月5日起施行(有效期五年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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